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6月16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管理的通知》。
据该告诉表明,为标准滨海港口码头靠泊才能办理,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水发﹝2014﹞34号,以下简称“《规定》”),而为了进一步清晰滨海港口预留水工构造等级的集装箱码头靠泊才能办理,该部对以下关事项进行告诉:滨海港口按预留水工构造等级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按水工构造预留等级断定(仅限于依照《规定》进行靠泊才能办理)。需求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口运营人应按《规定》相关要求托付有天资的工程检测单位、规划单位进行检测评价和证明,并将检测评价和才能证明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办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只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规划标准中的规划船型系列履行。
依照2006年以来我部公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规划船型标准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码头,能够靠泊现行标准规则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只。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才能核对有关规则已进行靠泊才能核对的有水工构造预留的集装箱码头,仍按部、省级港口行政办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于本告诉。
新规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货代公司需积极了解新规,配合上港集团进行新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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