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也经常以合同承运人的身份参与运输)越来越多,我国运输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承运人为了争夺货源,竞相压低运价,延长运费支付期限,甚至甘愿冒险,与信誉较差的货主或货运代理签订损害承运人利益的运输合同,加之许多承运人缺乏有效的运费收取管理程序,导致承运人不能收取运费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采取何种措施保证承运人及时收到运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预付运费条款对承运人造成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预付款运费是租船人(付款人)在货物装船并将船东签发的提单交付给承运人之前,最迟应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但是宁波货运公司提醒大家,在实务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租船合同中关于预付运费的条款未能如期执行,而运费有可能是在提单签发后的几天内支付,从而给承运人带来风险。
由于某些原因,货物装船后可能会导致货物灭失,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船人(付款人)正好还没有支付运费,则按照惯例承运人无权要求运费。作为回应,承运人为保护自身利益,应在合同中约定:“货物装船后,不论货物是否灭失,租船人均应向承运人支付百分之百的运费。”
实际上,由于与船东签订了运输合同,负有支付运费义务的租船人与该船所装货物的所有人,即善意提单持有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对于善意提单持有人来说,提单是证明善意提单持有人和船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唯一证据,提单上的内容将成为对承运人具有约束力的最后证据。
所以,如果提单上注明预付运费(即已付运费),即使租船人(付款人)违反租船合同的约定,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则承运人无权以此对抗提单持有人,对船上装货行使留置权。为此,为了避免风险,承运人不仅要尽量缩短运费的支付时间,而且要与有信誉和实力的租船人(大货主或货运代理人)签订租船合同,以防止被骗。
二、确定运费付款人
由于操作程序的不同,实际支付运费的主体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确定谁是实际支付运费义务的承担者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传统理论,提单的寄件人在运费预付后,就有义务支付运费。实际上,情况并不是这样。对班轮运输而言,承运人必须主动开票,并从订舱单(托运单)中明确注明运费付款方才能实际付款。在租船运输中,只有租船合同中的租船人是实际支付运费的人。
所以,运费的实际收款人可以是托运人(货主)或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二货代),问题的关键在于谁与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合同。为此,船东不能掉以轻心,在班轮托运单中应清楚地说明运费的受付方是货主本身还是货运代理人;在租船运输中,应清楚地说明租船人是货主本身还是其他人(如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以免误收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