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货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和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实际对宁波海运进出口货物进行校验。检验的目的是检查实际宁波海运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内容相符、有误报、漏报、谎报、虚假报告、检查宁波海运货物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进口、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检外,宁波海运均须接受海关检查。对货物进行检查时,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地点进行,如果有理由要求其在监管场外进行检查,则应事先报海关同意。
对于 海运货物检查,海关有下列要求:
1.宁波海运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对货物的移动、拆箱、重封等进行包装。
2.如有需要,海关可径行开验.复验或提货样品,货物管理员应在场作见证。
3.申请者应提供往返运输工具和食宿,并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海关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损坏已检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此刻,应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并签名的《验货.物品损毁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与当事人各留一份。各方就货物损坏程度或维修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赔偿一律以人民币支付。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货物外,宁波海运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付税款或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发放行。
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经检查报关文件,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征收税费或减免税手续后,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放行章,宁波海运货物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值得一提的是,口岸海关放行进出口货物指:
1.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终止海关监督。
2.对于需要继续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进行管制的货物,宁波海运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对于需要转往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从甲海关管制开始,并从乙海关监管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