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只有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可以将货物所有权交给承运人。由于托运人结汇,收货人向银行支付了赎单,因此在信用证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了转移。发货人在提单兑现前,有权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所有权。
只有当发货人向开证行付款后,发货人才能真正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当发货人没有付款时,发货人并没有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给发货人。若某人持有丢失的提单,则肯定不是从银行赎单获得,因此,非善意提单持有者,即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所有权。宁波货运公司首先讲解如果在发货人结算之前,提单已丢失,此时提单通常只是一张收据。若提单丢失后,托运人要求重发提单,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以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形式。
例如,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等等)。造成提单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承运人再签发的提单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单号,但至少前后两组要有明显区别。这一点很容易确定,并及时通知卸货港的代理人和其他相关方,使其对重发提单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更改。
然而,现在承运人在重新签发提单时,不仅使用了原来提单上的提单号,而且还使用了原来提单上的其他内容,使一票货物拥有两张相同的提单,而现在承运人却要求托运人登报声明原来的提单作废,却仍然签发同样的提单,这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同时也给交付目的港带来了隐患,这是对承运人和货方不负责任的表现。
两套正本提单在目的港是可能的,而且如果承运人很容易地将货物交付给不具意愿的提单持有人,则承运人将来必然要面对真正具有意愿的提单持有人的询问…。因此,如果只是重新签发与正本提单相同的提单,并不是保护承运人利益的好办法。
如重发的提单与原提单有差异,则在卸货港交货时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持前者去取货,若持后者去取货,则可请来人提供开证行出具的已付保函,否则不予取货。所以,需要银行担保的,是持有原始提单的提货人,而不是真正的收货人,因为真正的收货人已经向银行付款,要求银行担保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这样做比较安全,既能有效避免卸货港出现二次提单,又能保护发货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