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可能更频繁,在特殊时期处理此类事件将更加困难。但是,当无人提货时,我们可以了解谁可以主张权利,什么理由主张权利,何时提出请求,以达到大限度减少损失的目的。以下是宁波货运公司建议供您参考!
1、通知义务和弃货声明
会一旦得知收货人确认弃货(需要向其索要弃货声明)或无人提货,应立即通知托运人或宁波货运公司,提示滞纳金。港口费用增加的风险,并要求托运人就如何处理货物发表声明。托运人表示弃货的,建议会员根据目的港的法律和政策,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置货物。如果托运人不予理睬,可以通过律师信通知并留下证据。
2、根据提单流通情况区分责任主体
当提单未转让时,托运人持有一套完整的原始提单,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应承担无目的港的责任,会员作为承运人也应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如转售、退货或弃货。当提单转让时,虽然承运人可以选择不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但在中国法律下,承运人仍有权向托运人索赔。
3、关注目的港相关政策法规
建议通过宁波货运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疫情期间目的港处置货物的规定流程和码头存款费的减免政策。目前,协会了解到,为了解决港口拥堵问题,吉大港和菲律宾港的海关将在一定时间内(45天)拍卖未提取的货物,船舶公司的滞纳金可以优先支付。
4、注意承运人的减损义务
以国内诉讼为例,托运人通常以承运人未履行减少损失的义务为由,在抗辩承运人索赔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失时进行辩护。例如,承运人未将涉及的货物转移到仓本较低的仓库,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拍卖逾期滞留货物。
5、注意诉讼时效
如果会员选择行使诉讼权利,因为他们无法向责任主体追偿或忽视责任主体,他们应该注意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和起始计算标准因法律制度而异。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遇到案件时,您可以咨询当地通代或律师了解详情。以国内诉讼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