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承运人)签订合同。
2.安排存储和运输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对于托运人而言,货运代理人是承运人,应由承运人负责。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分工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和签发提单时,它将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了MTO对货物丢失或延迟交付的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五)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从事广泛的业务,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员工为自己的车辆,轮船,飞机,仓库提供服务以及装卸工具。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