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每笔出口业务结束后,对出口是否安全、及时收取外汇以及其他有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业务。国际物流出口代理收汇核销处理的流程步骤。
一、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箱单”)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海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4、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汇局对上述材料的审核无误后,由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零单
出口商在办理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证(现开户单位印鉴卡)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注销单在领取单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出口商应于失效后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商填写的核销单应符合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有关内容。
三、报关
出口商凭国际物流货物有效明、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及有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寄存根
出口商办理报关手续后,应在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海关签发的核销单和贴有防伪标签、盖上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据到外汇局办理报关手续。
五、核销
出口商应在收到外汇后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并补办
对空白核销单,外汇局进行注销。对已服关的核销单,凭出口凭证核销。对要求补力出口国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相对应的出口末退积征征,向外汇局书面申报单办理出口核销手续,经批准后,出口单位应凭税务机关签发的报销单证明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七、报关单填写事项
出口商遗失报关单的,凭外汇局出具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如在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相关凭证,外汇局将根据下列情况审查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已出口报关但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下列有效单据审核。
1、出口契约。
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退税联)。
4、其他外汇局要求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