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运输中丢失了装船单据,常常使收货人在目的港不能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者由海运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人提货和结汇使用,或者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都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
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三年六年。银行签发担保函一般都要求出口商交保证金,如数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在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由第三方善意取得提单,出口商将面临资金两头空。
在寄送期间,提单丢失的情况可能有几种原因
(1)国际海运出口管制下的损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到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到达议付行后丢失。
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保证提货,并要求银行提供担保。如果考虑到资金滞后现象,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及时通知相关国际海运船舶公司及其代理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海运船舶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因此,不能再只凭提单持有者持正本提单就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比如,达到要求?有没有合理的考虑?承运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对提单项下海运货物进行提取,解除其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公示。一是可以保证提单项下的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后问题。由于一旦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在此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即为无效。通知程序的法律费用更低。
(3)一般来说,丢失单据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但不能据此拒绝卸货;尽管收货人有权拒绝放货,但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