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条款,我国参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亦在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海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不得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禁止被保险船舶从事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
在此限制范围内,除非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险费,或者对于为了拆船或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险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
关于装卸起始时间的计算规定不一。有的从船抵港就开始起算,有的是从船到港码头后开始起算,有的规定正式作业起算。所以上海货代贸易合同中有关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条款的规定,应当与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相符合。因此,明确、合理地规定上海海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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